商标续展: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,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。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;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,缴纳宽展费可办理续展。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,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。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
商标转让:转让申请或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。转让申请或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。转让申请或注册商标经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
商标变更:商标需变更申请人/注册人名义、地址,变更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管理规则,变更集体成员名单或者其他事项的,应提出变更申请。
商标许可备案: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,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